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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人民政府
關於印發《四川省用水定額》的通知
川府函〔2021〕8號
各市(州)、縣(市、區)人民政府,省政府各部門、各直屬機構,有關單位:
現將《四川省用水定額》印發給你們,請認真貫徹執行。四川省地方標準《用水定額》(DB51/T2138—2016)同時廢止。
2021年1月11日
川府函8號附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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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301 《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<四川省用水定額>的通知》解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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